生猪健康养殖协同创新中心

中心概况
中心章程

生猪健康养殖协同创新中心

章  程

 

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规范“生猪健康养殖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行管理,依据“2011计划”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

中文名称:生猪健康养殖协同创新中心;

英文名称the Coope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Sustainable Pig Production, 英文缩写:CICSPP


第二条 基本形式

面向生猪健康养殖行业,以优势高校牵头,汇聚国内外优势科研院所与骨干企业,共同组建面向行业产业的生猪健康养殖协同创新中心

(一)牵头单位华中农业大学

(二)共同组建高校中国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

(三)共同组建企业广州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北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扬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科前动物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种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联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条 中心的建设目标:

  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的要求,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保障,建成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学科发展、产业升级“四位一体”的协同创新中心,来实现科技创新与市场经济深度融合,并形成生猪健康养殖技术体系,提升养猪业效益、保障食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最终引领我国生猪产业转型升级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框架


第五条 按照“协同创新中心——五个创新平台——五类研发基地——50个示范养殖场”的架构建设

(一)五个创新平台:由猪品种培育与繁殖创新平台、猪病防控创新平台、猪营养与饲料创新平台、养猪设施设备创新平台、猪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创新平台构成,依托4所学校共同建设,并各自对应3-4个骨干企业

(二)五类研发基地:由猪新品种培育基地,猪用生物制品与兽药研发基地,猪饲料资源高效利用、绿色饲料与新饲养技术开发基地,生猪饲养自动化设备研发基地猪场环境控制技术研发基地五类基地构成,依托4所协同高校与各自对应3-4个骨干企业联合建设。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中心设立中心管理委员会,作为重大发展事项的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订中心章程;

(二)审议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议中心聘任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聘任中心和平台负责人

)制定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决定吸收新的高校加入协同创新中心;

)决定其他须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中心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中心管理委员会14人组成,由华中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三个高校校长、主管副校长和企业高层人员担任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中心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中心管理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会议。

召开主任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因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中心管理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中心设立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作为中心发展战略规划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中心发展战略规划

(二)审议中心设置的科学研究方向和年度科研计划;

(三)对协同高校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四)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五)其他须由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由13人组成,委员应具有国际视野,熟悉相关领域国内外发展状况并有学术造诣,由协同高校推荐,中心管理委员联席会议选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聘任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

召开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中心设立主任委员会,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聘任,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秘书,负责创新目标和任务的设置,PI的管理和考核,中心的运行与管理。

  主任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4名。


第十七条 平台主任及PI

平台主任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聘任,在依托单位的支持下负责平台的建设、管

理和运行。

PI在中心管理委员会和中心主任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建研究团队、招聘博士后和培养研究生,完成平台主任布置的研究任务,提交研究成果。

 

章 退出和吸纳


第十九条 协同高校有权退出协同创新中心。协同高校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协同高校任何一方或两方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二十条 在协同高校一致同意的原则下,可以吸收其他具备条件的高校加入中心。吸收其他高校加入中心须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协同高校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心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管理委员会